逢甲大學採購作業要點
93年11月24日行政會議修訂
第一條、為建立本校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特訂定「逢甲大學採購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本要點所稱採購,包含工程、財物及勞務等範疇。
第三條、凡本校辦理之採購,除預算經費支用政府機關獎、補助款,且適用「政府採購法」者須從其規定外,餘均依本要點辦理。
第四條、需動用預算辦理之採購,其程序如下:
(一) 凡得向同一廠商採購,其金額達新臺幣壹拾萬元(含)以上者,申購單位須邀請至少三家廠商報價競標,提請採購會議審議決標。
(二) 凡得向同一廠商採購,其金額在新臺幣壹萬元(含)以上,壹拾萬元以下者,申購單位須檢附至少一家(校外獎補助經費另有規定者須從其規定廠商報價單,得由總務處協助訪價,經核價後購置。
(三)凡得向同一廠商採購,其金額在新臺幣壹萬元以下者,得檢附一家廠商報價單,由總務處協助訪價,經核價後購置。
以上各款若有特殊情形,經校長核准者,不受此限。
第五條、凡本校招標採購案,除校舍樓館新建、校園景觀規劃施作等重大工程案須經校長主持之營建小組會議作業外,餘均應成立採購小組,定期召開採購會議,以協助總理全校採購事宜。
採購組為經辦單位,負責聯絡及追蹤採購會議議決事項之執行情形。
第六條、採購小組會議以隔週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召集人決定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採購小組之組織與職掌:
(一)組織:
1.總務長、採購組組長、出納組組長及各處、院秘書或代表一人為委員,並
由總務長擔任小組召集人。
2.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總務處秘書兼任。
3.凡採購會議均應由會計室派員到場監辦。
4.各該採購案預算一級單位主管或相關人員得列席會議。
(二)職掌:
1. 執行依「政府採購法」或本校採購作業程序之開標事宜。
2. 審議申購單位依「政府採購法」辦理選擇性或限制性招標之申請事宜。
3. 審議廠商資格及違反本校採購規定之停權處分事宜。
第八條、除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招標案須按公告之決標原則辦理開標外,凡依本校採購程序審議之採購案,以由報在核定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廠商得標為原則;如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未逾預算總數,且未超過底價百分之十,經會議主席同意決標者,即可陳請核定採購。
第九條、為使本校採購會議及後續簽約事宜順利進行,另訂投標須知及往來廠商管理相關規定以為規範。
第十條、本校採購國外財物得委託中央信託局、貿易商或代理商辦理。有關外購案之免稅令申請事宜,悉依教育部頒布之「教育研究用品進口辦法」辦理。
第十一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83.7.22前行政會談訂定「逢甲大學財物購置辦法」
92.2.12行政會議修訂為「逢甲大學採購作業要點」(「逢甲大學小額採購作業準則」停止適用)
93.9.22行政會議修訂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報價單家數之規定及第七點職掌部份
93.11.24行政會議修訂第七點會計室於採購會議派員到場監辦但不擔任採購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