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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作業要點 二、 管理要點 三、領標說明四、投標規定 五、 開標規定

逢甲大學往來廠商管理實施要點

92年1月29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校為有效管理往來廠商,規範廠商相對於本校之權利義 務及確保採購作業品質,特訂定「逢甲大學往來廠商管理 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本要點所稱往來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 其他得提供本校工程、財物、勞務之法人、機關或團體。

第三條、凡本校往來廠商,必須提供基本資料,含廠商類別、統一編號、廠商名稱、身分證字號、公司地址、公司電話、公司傳真、撥款帳號、營業項目等,以建立相關商情資訊。

第四條、凡本校列管之往來廠商,依其提供服務情形,分為「一般廠商」、「優良廠商」、「停權廠商」、「永久拒絕往來廠商」四類。

第五條、一般廠商須能配合本校需求,提供完整基本資料,供應優 質之產品,如期履約、售後服務確實等。

第六條、優良廠商除符合以上一般廠商之基本條件外,須於三年內為無不良紀錄之殷實廠商。優良廠商可成為本校指定廠商,如核定預算金額在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下之競標案,得依申購單位意見可免請提供保證商號(人)、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

第七條、凡往來廠商違反以下相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經由採購小組委員會議審議,得分別處以停權六個月、一年、二年或永久拒絕往來,此類廠商遭停權處分期間,不得參與本校任何採購與買賣之行為。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一次停權六個月:
1、未依本要點提出完整基本資料者。
2、未依決標單或與申購單位協議之交貨日期交貨,延
遲達十天,經申購單位舉報者。
3、未依廠商投標須知期限內簽約者。
4、競標案,藉故二次遲到或未出席採購會議者。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一次停權一年:
1、未依決標單或與使用單位協議之交貨日期交貨,延遲達十五天,經申購單位舉報者 。
2、競標案,無故未出席採購會議者。
3、採購品(包含之附件、配件、保證書等)供貨不全,經申購單位舉報者。
4、於保固期內售後服務不確實,或服務態度不佳,經申購單位舉報者。
5、本校往來廠商,經政府採購法列為拒絕往來廠商停權期間者。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一次停權二年:
1、未依決標單或與使用單位協議之交貨日期交貨,延遲達一個月,經申購單位舉報者 。
2、得標廠商,拒絕簽約者(另取消其得標資格)。
3、其他情節重大,造成本校權益受損者。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永久拒絕往來:
1、受停權處分累計達三年者。
2、廠商與本校教職員有貪瀆舞弊之違法情事,經判刑定讞者。
3、廠商遭停權處分期間,以另家廠商名義參與報價,經查屬實者。
4、未依本要點提出完整基本資料,經累計停權達二年
者。
5、以偽品、贓物交貨,經申購單位舉報者。
6、經查有圍標、借牌等事實,經申購單位舉報者。
7、其他情節重大足以影響本校校譽者。

第八條、停權廠商經採購組通知處分結果,若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十天內(逾時不予受理)檢具書面說明,遞交本校總務處轉請採購小組委員會議提出覆議,以一次為限。

第九條、經採購小組委員會議審理通過之廠商處分案,由採購組登列於本校商情資訊系統中,各單位辦理採購時須注意廠商之分類狀態配合執行。

第十條、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凡本校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採購案,得標廠商仍須請依本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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