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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甲大學廠商投標規定
95年7月27日校長核定
凡本校重大工程或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採購案,須另訂土木工程投標須知或財物購置投標須知外,一般採購案為使採購會議能夠順利進行及辦理後續簽約事宜,特制訂本規定:
第一條、所有採購項目報價含一切附加費用之總價格,包括各項稅捐、保險、運 費、安裝、測試、公証及驗收等各項費用。所報價格以新台幣大寫方式書寫於原估價單上。如係進口之教育研究用品,且予免稅予免稅價格報價,本校始加蓋『教育用品免稅價格』並辦理免稅申請。
第二條、各參加競標廠商之報價,報價如有更改,請將原報價金額劃掉並在其上加蓋原印章,如所寫價格模糊不清,無法辨認或同時書寫兩個不同價格時,均以廢標論,不得異議。
第三條、三家以上廠商競標時先比價,以報價最低及完成議價程序並符合本校所訂之底價限度者為得標,並於決標單上明訂交貨日期。決標金額新台幣伍拾萬元以上者,應於決標紀錄核准後十日內(上網採購案於決標日起五天內)與本校訂定合約。低於伍拾萬元者由申購單位自行決定。
第四條、凡簽訂財物購置合約,須繳交保證金者,其相關規定如下:
一、保證金之種類:
(一)履約保證金。保證廠商依合約規定履約之用。(依決標金額10%)
(二)保固保證金。保證廠商履約保固責任之用。(依決標金額2%)
二、保證金之繳交方式:
保證金由得標廠商以現金、銀行本票、保付支票、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為之。惟保固保證金除上述繳款方式外,得經廠商同意由貨款中扣除或由已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除(三者擇一)。
三、保證金之退還方式:
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之退還,俟交貨驗收無誤或保固期滿後無息退還全數金額。
第五條、本校採購金額達壹拾萬元以上之參與投標廠商資格,應能出具該公司之統一發票,不可使用『免用統一發票』。
第六條、所有採購項目,本校將於貨到並完成測試及驗收手續後一個月內付款,但如訂有購置財物合約者,按合約規定支付,付款手續由申購單位辦理。
第七條、廠商如有違反採購相關規定,悉依政府採購法及本校往來廠商管理實施要點處理。
第八條、競標廠商無故不到,事後亦未於一週內向總務處提出書面說明者,依前項規定施以停權處分。
第九條、凡屬工程採購案,工程施工期間得標廠商另應遵守本校相關規定事項。
第十條、參加投標廠商如認為投標程序有不當之處,可逕向總務處申訴解決。
第十一條、本規定經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91年10月17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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